速看!自治区下发通知,和今冬暖气费收取有关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融媒体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城镇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有效完善城镇供暖价格机制。
《通知》明确,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层高超高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关于供热计量装置收费
严禁对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严禁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供热计量装置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供暖费用时加收额外费用。
供热企业、用热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热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且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相关收费。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
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热相关收费。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热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热企业独自投资建设的,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政府与供热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部分按比例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但运行和维护等费用要全部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拨款委托供热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其运行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
关于老旧小区供热相关收费。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和用户出资等多种方式,确定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进一步加快老旧小区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改造,将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
《通知》还明确,不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同步出台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政策,稳步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同时,明确供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供热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供热延伸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必须由供热企业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编辑: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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